连锁加盟企业经营产品情况低迷起诉解约并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十三万余元
原告宋某维诉称,2012年原告因创业,认识被告业务人员喻某庆,经过多次洽谈,原告加盟销售被告公司产品,同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了A酒窖加盟合作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约履行,因红酒销售情况低迷,原告...
原告宋某维诉称,2012年原告因创业,认识被告业务人员喻某庆,经过多次洽谈,原告加盟销售被告公司产品,同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了A酒窖加盟合作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约履行,因红酒销售情况低迷,原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继续经营,不得已与被告协商产品退货事宜,被告方同意,于2014年2月21日双方达成A退酒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退还原告所交押金10000元,退还原告已付购酒款109628元,支付原告代售特产金额25545元,扣除被告方赞助广告费12000元,折抵后,被告应支付原告133173元。协议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33173元,并承担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宋某维133173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10000元从2014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109628元从2014年8月22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案例内容出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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