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我市建市较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底子薄,主城区现状排水管道总长度约315公里,覆盖面积约40平方公里,大部分为合流制老旧管道,分属多个部门管理,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及相关机制建设相对落后。为推进衡水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我市拟出台城市节水管理规范性文件,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近年来城市排水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分析,认真开展了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该《办法》已通过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任务持续加大,政策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是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的重要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事务的一项基本职能。
城市排水许可是排水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方针,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防止城市水环境污染的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能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促进公众规范排水意识的提高,加强对纳管排水户的监控,可以有效地掌握污水排放量和污水相关参数,为城市的污水处理和利用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采取法律手段遏制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违规超标排放现象,实现城市污水有序排放,从而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效运行。为给此项制度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保障,制定一部专门的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办法》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018年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开展了调查研究,对近年来城市排水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组织了专题调研会,起草完成《办法》(讨论稿),发放《征求意见函》征求了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意见,会同法律顾问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2019年5月8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办法》(修改稿),于5月15日上报市政府待审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四章,分别是总则、排水许可、管理和监督、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各个部门在排水管理中的相关职责。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衡水市排水管理处负责本市市区排水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二)明确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主城区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明确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主要原则。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四)明确了办理排水许可的具体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明确了对排水户的要求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明确了排水许可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七)明确了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责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