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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20154月原告应被告邀请做X项目邀请,承接X项目的劳务分包工作,在原告开工之前,被告已经做了其他地块的景观工程(样板房),后原、被告签订了《X地块景观土建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X2-7地块;工程内容:场地平整、夯实、人工挖土方、钢筋绑扎、混凝土垫层浇筑、砖砌体、抹灰、地面铺装、井盖提升、围墙铺砖等;被告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完成后支付到95%,甲方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尾款一次性付清;工期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30日(工期以实际为准)。2015年4月起,原告安排工人毛贻栋带人开始施工,2015年5月开始做基础部分,被告进度款也及时下发。2015年6月因被告提供的混凝土无法按计划到达工地致使进度延期,2015年7月恢复施工直至8月基础部分才基本完成。2015年9月因水电班组与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发生矛盾,水电部分就由原告出工人采取计日工的形式做水电工程。2015年10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项目的基本建设,原告要求被告按工程完成后支付到95%约定的工程款,被告以多种理由不予支付。

本案中,被告认可《X2-7地块景观土建施工劳务合同》,可以原告施工完毕,同意调解。

最终,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

案例内容出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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